求是书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23-09-06  来源:   浏览次数: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宣传工作,保证宣传工作的权威性与可信度,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基本原则

书院各级各类宣传实行“谁主办、谁组稿”“谁主办、谁负责”的原则。

宣传中不得出现政治敏感词汇、固有表述错误等情况。领导出席会议、活动,不使用“重要讲话”“强调”“指示”“视察”等表述。

第三条 宣传内容

(一)学院落实党团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做法及成效;

(二)书院发展的新进展、新成就及先进单位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个人的优秀事迹;

(三)书院的重要会议、重大活动等;

(四)各种校园文化活动的通知、宣传等。

第四条 宣传制作

(一)新闻稿件的撰写

稿件以简洁准确为宜,院领导出席会议、活动的新闻报道原则上不超过500 字,其他稿件也需优化报道内容和结构。

(二)海报、横幅、展板的制作紧扣主题,语言简洁凝练,版面美观大方。

第五条 审核与校对

(一)新闻稿件的审核与校对

“三审”:负责老师一审,分管领导二审,分管宣传领导三审。

“三校”:负责老师一校,分管领导二校,分管宣传领导三校。

(二)海报、横幅、展板内容由负责老师和分管领导审校。

第六条 发布程序及要求

(一)各中心在报送新闻稿件时,应将电子版稿件与照片发送至宣传老师(照片要素拍摄清晰)微信,并及时送交符合投稿要求的原版纸质稿件一份,纸质稿件需各分管领导审校后签字(可补交)存档保管。原则上,在所报道新闻事件发生3天后报送的稿件均不予上传。

(二)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,通过审核、校对,符合要求的新闻稿件,由书院负责宣传老师进行上传发布,其他宣传根据需要适时发布。

第七条 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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